資料信息11期--研究室
 
資料信息11期
 
 

  國家鼓勵企業自主創新若乾政策解讀

最近,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乾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配套政策)。配套政策共十部分60條,涉及財政、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知識產權、人纔、教育、基本建設等方面,現就與企業自主創新直接相關的三方面政策進行分析。

  一、關於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財政政策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財政科技經費使用中存在著一些結構性的問題,例如用於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財政經費比例過低,過渡重視利用財政科技經費解決具體的技術問題,而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投入力度明顯不夠。配套政策中提出要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創新投入機制,整合政府資金,激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對引進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

  配套政策中還明確要求以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為依托,組織實施重大自主創新項目,加強企業和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自主創新基地建設,支持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依托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轉制科研機構或大企業,集成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力量,在重點領域建設一批國家工程實驗室,開展面向行業的前沿技術和軍工配套、軍民兩用技術研究。國家財政經費通過各種形式向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知名品牌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聚集,將使我國能夠盡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集團。

  二、關於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的稅收政策

  我國過去曾經實施過一些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的稅收政策,但這些政策存在著執行效果不理想,政策力度不夠大等問題。配套政策中在鼓勵企業增加自主創新投入方面,對現行的企業技術開發投入的所得稅稅前抵扣政策做出了三項重要的突破:一是取消了行業限制,過去的政策中規定只有工業企業纔能享受技術開發經費150%抵扣應稅所得政策,而新政策允許所有企業都可享受這一政策;二是取消了技術開發經費增幅的限制,原來的政策規定只有技術開發經費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企業纔有資格享受這一政策,新政策則規定按當年實際發生額進行抵扣;三是取消了對當年應稅所得的限制,原來的政策規定企業必須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否則就不能享受,新政策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使得那些微利或虧損企業的技術創新得到鼓勵。

  這三項重要突破將廣大的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和服務業企業的自主創新納入鼓勵范圍,使這一政策的覆蓋面擴大到所有企業,體現了政策的普適性。取消增長10%的限制則比較符合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有利於企業合理安排創新資金。允許抵扣不足部分5年內結轉抵扣,則重點支持了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技術創新,畢竟企業經濟效益不好不能只等政府救濟或者變賣資產,而應當鼓勵他們通過技術創新走出困境,這一政策更符合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實際,將對企業自主創新發揮更大的引導作用。

  三、關於政府采購方面的政策突破

  具體表現在如下幾方面:一是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采購人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政府對於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招標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合同,並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政府為鼓勵自主創新而對特定產品進行首購,是政府采購政策的重大突破,表明政府采購政策在由降低采購成本、防止腐敗等構成的政策目標體系中,加入了鼓勵自主創新的政策目標,使政府采購這一政策工具有了更高的戰略性和前瞻性。二是配套政策不僅規定了政府本身的采購,也將鼓勵自主創新的精神擴大到國防采購、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和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而這些采購的資金總額遠遠多於政府采購本身,因而其政策意義也更重大。三是在政府采購的評標准則方面做出了重要突破,以往在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時是按照『同等條件下優先』的原則,而配套政策中明確規定了『在滿足采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如果是同等條件下優先,則我國企業的產品一般都很難與跨國公司的產品相競爭,而滿足采購條件下優先,則降低了我國企業自主創新產品的進入門檻,同時也限制了政府采購中盲目追求國外名牌產品的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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